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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項目合同中的開工日期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開工日期以合同約定的具體日期為準;開工日期應為雇主的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日期。開工日期應為監理人的開工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並批準承包商提交的開工報告或申請作為開工日期。壹般開工日期是工期的起點,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壹個重要節點。開工通知發出後不符合開工條件的,以符合開工條件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商原因導致開工時間延誤,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

開工通知發出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時為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開工時間延誤,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

2.如果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實際進入施工現場,則開工日期應為實際進場施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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