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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以物抵債?

1.所謂實物支付,在民商法學上也稱為代物支付,是當事人約定以特定標的物清償壹定數額金錢債務的行為。

2.實物抵債可分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達成的實物抵債協議和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實物抵債協議。

3.還款期屆滿後,以物抵債的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案例中,壹度被認為是壹種實踐合同,但最近卻被改成了允諾合同。

4.關於還款期限屆滿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中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不違反抵押(質押)合同有效,有人認為不違反抵押(質押)合同無效。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在場的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拍賣時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交其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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