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高等院校法學本科畢業,並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五)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滿壹年,但具有兩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放寬前款第二款規定的學歷和專業要求,以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非法學專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畢業生為準。
擴展數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執業許可材料由申請人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提交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提交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二條執業審批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執業的書面決定。不予執業許可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
對獲準執業的申請人,執業審批機關應當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申請人對不予批準執業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