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的五種情形是:1。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6日通過的《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刪除此條。3.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助產士執行除家庭分娩以外的醫療行為。二、司法解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1,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2.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和流行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非法行醫的。5.其他嚴重情節。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損害患者健康”:1,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嚴重功能障礙。2、造成三級以上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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