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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律投訴?

公民向司法機關揭發違法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懲處的行為,稱為檢舉。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投訴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投訴的,接待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受理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投訴人投訴應當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說明誣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申訴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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