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應當載明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理由、案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票由人民法院發出,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應當依法提前直接送達被傳喚人。
被傳喚人是公民,我不準備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名。
被傳喚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傳票留在被傳喚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第116條逮捕傳票、罰款和拘留必須經庭長批準。
應發出傳票。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