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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法律分析

雙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檢察院可以對已經達成和解條件的公訴案件當事人提出建議,告知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必要時提供法律咨詢。符合條件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當事方提出申請,法院可以主持當事方之間的協商,以達成和解。根據案件情況,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的親友參加,促進雙方和解。雙方可以就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協商,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是否請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進行協商,但不得就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定罪量刑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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