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的主要原因;
2.侵權。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壹方當事人只有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即使自己沒有過錯,也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相對權有幾個特點:
1,權利人行使權利只能通過相對人的某種行為來實現;
2.權利的實現,債權人必須依賴相對人的意思和行為,債務人必須積極作為,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3.權利人只對特定相對人享有權利,不排除其他人享有同樣的專有權。
綜上所述,債權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是相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58條
基於合同關系產生的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459條
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60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為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