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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第三人經債權人同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有兩種解釋:壹是債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即第三人在受讓人之後履行債務,取得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第二,第三人提供保證,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債務人追償權的規定。不管是哪種理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務人同意不是生效的條件,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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