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基於金融結構的轉讓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可見可以根據轉賬憑證起訴朋友。如果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妳們之間的轉賬記錄是雙方之間的其他債務糾紛,就確定妳們之間的法律關系。當這樣的事情發生時,其實很容易找到證據。可以有記錄材料,憑證、合同、協議、函電都可以。這也是妳能不能還錢的關鍵。
債務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只有涉及到傷害才會成為刑事案件。在處理債務糾紛時,當事人覺得自己相對處於弱勢,可以委托律師幫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