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條上的借款期限未到期,原則上債權人只能等債務人承諾的還款期限到期再起訴。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發現債務人在借條到期前壹直在轉移財產或隱匿財產,甚至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溝通,表示“妳別指望我還錢了”“我現在肯定還不了妳了”等。如果讓債權人在到期後起訴,顯然對債權人不利。當發現債務人已開始轉移財產時,法律應賦予債權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權利。如果債務人多次表示無法償還貸款,讓債權人等到貸款到期日再起訴就沒有意義了。因此,我國法律允許對方在債務未到期時起訴提前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3)商業信譽的損失;(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