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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有哪些補充方面?

保證合同的互補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訂立保證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主債權的實現;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壹般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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