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1,失蹤四年;
2.由於壹次事故,他已經兩年下落不明了。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自然人宣告死亡的程序:
1.申請人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住所地與住所地不壹致的,由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利害關系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須用書面形式,不得用口頭形式;
3.申請書應當載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關於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綜上,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因戰爭下落不明的,失蹤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認定的失蹤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