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變更是壹種觀念交付。財產讓與人將其特定財產轉讓給他人,同時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系,仍相應保留對該財產的實際占有。
占有的變更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占有的債權行為形成雙重占有:讓與人對財產的直接占有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間接占有;同時意味著完成了兩種擬制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履行(如租賃)的交付。
這壹過程雖不包含實際交付內容,但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占有變更制度起源於德國民法,後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所確認,為現代社會的民事活動提供了靈活便捷的交易形式。
變更所有權的要求:
1.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轉讓動產所有權的協議。壹般來說,受讓人通過設立買賣擔保或轉讓取得動產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占有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雖然動產所有權已轉移給受讓人,但讓與人仍是動產的實際直接占有人。占有的變更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混合交易。業主向買方出售動產,買方同時將其出租給賣方。
3.通過特定合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這裏的具體合同不是簡單的沒有法律關系的間接占有合同,而是租賃、借用、保管、轉讓擔保等具體法律關系的約定。否則,抽象變更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因而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