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誤工費:1,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3、參照上年度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3)護理費:1,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2、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服務的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者轉院治療而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5)住院夥食補助:100元/天;
(6)住宿費:憑票支付,不超過340元/天。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