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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翻譯壹個國際經濟法的案例,急求CISG。謝謝您們。

關於賠償,Globex公司認為,對《銷售公約》第74條的正確解釋是,由於特殊標誌的違反,賠償責任是“可預見的損失”.....只是實際損失的上限。”見《銷售公約》第74條(“由壹方當事人造成的違約賠償包括[賠償退款的類型]...對方違約的後果。該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的可預見損失.....................................................................................................................................................................即使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並且仲裁員曲解了第74條以完全判定其為可預見的損失,我們的先例清楚地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員並沒有明顯無視法律。參見梅裏爾·林奇、皮爾斯、芬納和史密斯(Fenner & amp;Smith,Inc .)訴Bobker,第808卷,第930,933頁(2D巡回法庭,1986)(“明顯無視法律.....顯然不僅指對法律的誤用或誤解”(內部引號省略)。Wallace,378 F.3d第190頁(“我們的案例表明,我們只有在最嚴重濫用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才使用明確藐視法律規定的手段來撤銷仲裁員的裁決。" )。

我們考慮了Globex剩下的爭議,認為沒有法律依據。

基於以上原因,當地法院的判決是肯定的。上面這句話妳沒有,我加了,比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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