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了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從事運輸的人員或者非運輸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條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