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指出,黃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資源短缺,最大的問題是生態環境脆弱,最大的威脅是洪水,最大的短板是高質量發展不足,最大的軟肋是民生發展不足。為此,黃河保護法緊緊抓住調節水沙關系這個“牛鼻子”,針對黃河流域的各種特殊問題,針對特定地區、特定問題,規定了特殊的制度措施。
針對黃河流域脆弱的生態環境,《黃河保護法》規定主要從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加強汙染防治兩個方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針對黃河流域水資源短缺,《黃河保護法》明確,國家加強黃河流域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和城市節水降損措施,有效實現水資源集約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明確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堅持節水優先,統籌規劃,集約利用,精打細算。
針對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不足,《黃河保護法》規定,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和資源型產業轉型,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現代產業和清潔低碳能源,促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交通運輸結構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