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律師承辦業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師費和相關手續費,不得私自收取費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律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拖延、懈怠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未經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同意,不得將法律援助案件交由其他人員辦理。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妥善保管與所承辦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業務文書和工作記錄。法律事務了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歸檔,交由律師事務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