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 * *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回所欠公款,情節嚴重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生活困難無法返回的除外。
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個人借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