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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壹般指勞動爭議調解,是指企業與職工之間因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由第三方進行的和解協商,通過勞動爭議調解,講解法律協商和解方法。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