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以及因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所發生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其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
(4)夫妻壹方或雙方在法定義務範圍內治病、治病所產生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而發生的債務;
(六)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產生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壹方或雙方教育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視為* * *同壹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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