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主要內容為: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的;(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的;(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