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當然要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重!難道國家機關維護國家權益還不夠嗎,比如公檢法?律師維護國家權益?這是什麽辯論?這就像逼著壹個推銷員去當混混壹樣!律師變成無間道臥底出賣客戶!公檢法收取線人費是合適的。當事人在案件中已經處於弱勢,律師的價值和作用就是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論委托人做什麽,他都有合法權益需要保護。如果律師此時不能幫助委托人維護合法權益,那麽國家法律將被腐敗的公安人員充分利用,成為他們賺錢的工具,委托人的權益將受到公檢法的充分保護!現在怎麽樣了?大家都看在眼裏,黑社會是公檢法的兄弟!
法律是在陽光下公平競爭。是國家贏還是當事人贏,大家都在臺面上評判。即使有人犯罪,沒有證據也要放人。這是公檢法,他們掌握不了有罪證據。沒用的!在可分配性的情況下,壹定要站在當事人的利益上說話,因為當事人是弱勢的,公檢法占據絕對優勢。在絕對優勢下,我們無法收集到充分的有罪證據,所以當事人肯定是無辜的!我們現在討論這個問題,其實是無知的表現!現在有沒有人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支持反對論點的,要麽是無能的公安人員,要麽是腐敗的公安人員,要麽是自身利益永遠不會受到侵害的“權貴”!或者是腦子有問題的“空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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