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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招標公告後可以更改嗎?

可以,但應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十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擴展數據: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令號財政部18號令,以下簡稱令號18),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令第28條18還明確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具體采購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並在指定出版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已發布的招標文件修改期不足3天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壹種是必須進行的修改,比如強制性技術參數和安全指標的修改,否則會影響采購結果,帶來安全隱患。在這種情況下,采購人可以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並書面通知投標人,賠償投標人的損失(包括招標文件制作費用和投標人的交通費等。);另壹種是減少招標證明材料或稍微調整開標地點、時間和采購數量。應繼續延長原招標文件的開標、評標截止時間,然後在簽訂采購合同時補充修改,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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