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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失敗後該怎麽辦?

第壹次招標失敗後,按招標程序進行第二次招標,並重新發布公告。二次招標再次失敗後,可以繼續公告邀請招標,也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邀請招標,也可以停止公告,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中標人。

所謂招標失敗,是指政府采購或工程招標中投標人少於三家,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投標文件全部或部分無效)。招標失敗其實是招標失敗的壹種。在政府采購或工程招標中,經常出現招標失敗的情況。壹旦出現這種現象,無形中增加了采購成本,延長了采購周期,進而導致采購效率的下降。

按照國際慣例,至少有三個投標人才能帶來有效競爭。因此,如果投標人少於三個,應再次邀請他們。這種情況在國外被稱為“劉表”。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也就是說,如果投標失敗,整個投標無效,必須重新進行投標。

但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招投標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3號令規定,公開征集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采取招標或者拍賣方式邀請。根據這壹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少於三家的,不存在招標失敗,招標有效,無需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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