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標過程中,如有投訴、疑問、異議等。,招標人應及時給予答復。《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訴、質疑和異議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並說明理由。這意味著招標方需要在特定時間內做出回應,否則將面臨相關法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招標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復,可以向申訴主管部門申請延期處理,但需要說明理由,並在7日內書面告知相關申訴人。此外,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投訴人對招標人的答復不滿意,還可以向上訴機關提出二次上訴。
如果投標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如果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將被視為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可能面臨相關法律責任,如罰款、吊銷投標資格證書等。
《招標投標法》要求招標人在收到投訴、質疑和異議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復並說明理由。如果不能如期回復,需要向申訴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並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申訴人。如果投標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將面臨壹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 *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訴、質疑和異議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並說明理由。招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復的,投訴人有權向評標委員會或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