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壹個投標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指定投標人具體條件的,聯合體各方至少有壹方符合采購人指定的具體條件。
聯合體各方應當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 * *協議連同招標文件壹並提交招標采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投標協議後,不得以各自的名義單獨在同壹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同壹項目的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