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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欺詐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有取消中標資格、罰款、取消投標資格、追究刑事責任四種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1)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投標無效;

(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數額按照招標合同金額的比例,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計算。

此外,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取消其在1至3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1)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文件中標的;

(2)3年內以他人名義投標2次以上的;

(三)以欺騙手段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4)其他嚴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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