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以欺騙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變更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不正當的調離崗位,雖然不是辭退員工,但也侵害了員工的利益。這種讓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違法的。雇員有權向雇主要求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依法請求強制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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