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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股東集資違法嗎?

法律解析: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符合《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第壹,違法。被告突破有限合夥企業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公開募集資金。被告及相關公司不具備經營存款業務的權利,相應融資行為未依法履行相關融資法律程序,違法。代理能否突破50人的限制值得討論,我們持否定意見,因為在刑事語境下,實行穿透式驗證;

第二,開放性。被告向社會公開宣傳、招募股東,是公開的。現實中,行為人以口頭方式使不特定的公眾知曉其吸收資金的信息,且傳播範圍實際達到“社會”的特征的,應當認定為公開宣傳;

第三,利誘。如果被告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回購股份或保證收益,實際上是保本保息的承諾;

第四,社會性。被告向不特定的公眾募集資金。這裏的社會性是指不特定的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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