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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強制招標的範圍是什麽?

法律分析:《招標投標法》中強制招標的範圍是: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這是基於項目性質的規定。就項目性質而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系到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世界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關法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這是對資金來源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資金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這類項目必須進行招標,這是世界銀行等國際多邊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普遍要求的。此外,這些貸款大多屬於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壹管理,性質上應視為國有資本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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