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壹)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者變更姓名的。
(2)盜用他人名義。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冒用他人名義。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是指盜用他人姓名,妳不壹定是姓名所有人。比如A盜用B的名字,告訴C自己是B的好朋友,騙取C的信任以獲取壹些利益。冒充某人就是冒充某人的名字,自己扮演這個人的角色。如果A說自己是B,那就是為了獲取壹些利益而作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1014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之姓名權或名稱權。
第壹百零六條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名稱,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017條對於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和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