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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法定原則

第壹,罪刑法定原則

1,處罰的法定原則如下:

(1)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集中體現;

(2)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處罰中的相關內容必須公開;

(3)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

(4)壹事不再罰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進行評估,提出修改或者廢止不適當的行政處罰項目、種類和罰款的建議。

二、環境行政處罰原則與處罰法定原則是什麽關系?

1.處罰主體必須是環境行政的法律主體。行政機關有很多種,不同的行政主體有不同的職權範圍。不同的行政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進行處罰。

2.處罰的依據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行為不違法,不受行政處罰。當然,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等級不同,其所能設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幅度也不同。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行政處罰程序合法。罪刑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法和順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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