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些還是有用的。1.可以通過留置或者公告的方式交付。鑒於無法找到當事人,壹般可采取留置(在經營場所,須有見證人)或公告(張貼在單位門口或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方式送達。2.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按原定開庭日期到庭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申請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3.如果找不到公司法人,可以根據工商檔案找到公司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只要公司找到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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