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符合;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