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司機不是車主,而是別人的車。事故發生後,誰開車誰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車主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當司機無力賠償時,法院會判決車主先賠償傷者,再由車主向司機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無能力賠償分為兩種情況:
壹種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壹種是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人民法院認定確實無力賠償,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執行的。中止條件消失的,應當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