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是指房屋占有和使用的交付,不代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房屋交付的時間和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無特殊約定,壹般以轉移占有為標誌,俗稱“交鑰匙”。
房屋交付的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確定房屋損壞或損失的風險承擔者。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
確定水果的所有權。房屋在轉讓過程中出租的,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確定違約責任。除合同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3個月內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交貨時間和違約責任的,出賣人逾期交貨的,買受人可以依據合同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關於妳提到的“房屋自集中入住之日起視為交付”的通知,我的理解是:
這是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對房屋交付時間和方式的特殊約定,即以集中辦理入住手續為標誌,而不是以轉移占有為標誌。
這意味著,從集中入住通知之日起,妳將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享受房屋的果實。如認為房屋不符合當初承諾或質量不達標,應在收房前按合同約定驗收房屋,並及時向出賣人提出異議或要求解除合同。
這也意味著,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或未按時繳納維修基金等費用的,可能要承擔延期交房或違約的責任。
以上是我搜索到的壹些關於房屋交付的法律含義和相關規定的信息。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