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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民法的特點

法律分析:法律脫離皇權,維護皇權。禮法結合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官僚和貴族享有法律特權。所有法律結合在壹起使用,司法從屬於行政,沒有獨立審判權的本質:中國稱之為“君權神授”。認為皇帝的權力是上帝賦予的,皇帝在人間代表上帝行使權力,管理人民,這是自然合理的。其實質是以精神力量強化現實統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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