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愛醫院是醫療機構,不是司法鑒定機構,不允許進行傷殘鑒定。被害人申請傷殘鑒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舉證階段提交。經人民依法許可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對於當地具有法醫臨床學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當事人可查詢當地司法局,登錄司法局網站,或進行現場咨詢,或撥打司法行政服務平臺熱線12348。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法釋(2001)第33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