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二十五歲,女二十三歲以上的初婚是晚婚;已婚婦女晚婚生育或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視為晚育。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均享受以下優惠:1。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婚假30天;晚育的,產假105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育齡夫妻為城鎮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優待和獎勵;產假期滿前取得證明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在陪產假期間,雇主還必須向雇員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職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陪產假期間,工資壹般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高於當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2065438+2006 65438+2006 1以後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以下福利待遇: (壹)法定產假期滿後,女方享受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升和調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