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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探親假實施細則

法律解析:浙江省範圍內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在執行《探親規定》時,均應遵循本細則。細則中提到的父母,包括從小撫養員工,現在由員工贍養的親屬。不包括公婆和親家。

法律依據:浙江省勞動局、浙江省人事局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四條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包括試用期、臨時工作期、試用期、實習期和轉正前的熟練期。經組織批準調動的,調動前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第五條大中專畢業生、學徒、實習生、技術工人在學習、實習、見習和熟練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正式員工期滿後,上半年成為正式員工的,當年可享受《探親規定》待遇,下半年成為正式員工的,明年起享受《探親規定》待遇。但曾是復員退伍軍人的學徒、實習生、實習生、技術工人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第六條職工配偶為實行休假制度的教職工。寒暑假期間配偶應當探親,職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親條例》規定的待遇。如果這種休假少於《探親條例》規定的假期,單位可以適當安排,補足探親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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