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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鑒定記錄需要傳訊證嗎?

法律分析:新刑訴法雖已將辨認筆錄納入法定證據範疇,但偵查壹章仍無具體的辨認程序。現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鑒定程序作了相對原則性的規定,但兩者之間存在諸多沖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1)鑒定程序的啟動必須經過負責人批準,但公安機關是辦案部門負責人,檢察機關是檢察長。(2)鑒定應當由偵查人員或者檢察人員主持,但偵查人員明確要求不得少於2人。(3)關於認定人數,公安機關要求不少於7人,不少於10人。檢察機關要求的人數和照片不少於5張。(4)關於鑒定物品數量,檢察機關要求不少於5件物品和照片,公安機關對此沒有規定。(5)公安機關有秘密鑒定的規定,檢察機關沒有。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六十七條勘驗應當有兩名與本案無關的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當由參加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的必要性和證人的數量是有限的。而且這只是檢察機關辦理貪汙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四條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正的公民作為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擔任證人。

第八條現場勘查筆錄應當詳細記錄:見證人姓名、職業、住址、現場指揮人員、調查人員、記錄制作人、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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