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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聯合國安理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分析:

壹.法律地位

聯合國安理會是聯合國最強大的機構,負責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根據聯合國* * *,與其他聯合國機構不同,安理會作出的決定必須得到有關會員國的遵守和執行。安全理事會做出的決定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二。安全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按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調查任何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爭端或情況;

提出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制定應對和平威脅或侵略行為的計劃,並建議應采取的行動;

敦促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對侵略者采取軍事行動;

就接納新會員國和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壹起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聯合國幫助防止了壹些國際沖突發展成更嚴重的爭端。它為有關問題的談判和辯論提供了場所,並向有關地區派出了由聯合國贊助的調查小組、調解員和觀察員。必要時聯合國維和部隊也可以行動,這支部隊的人員和裝備由會員國提供。然而,壹些沖突已經證明超出了聯合國的幹預能力。聯合國維和努力成功的關鍵在於沖突各方是否願意通過政治途徑和平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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