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物、質物、留置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根據這壹規定,也就是說,可以對抵押的房地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