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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壹,刑法的生效時間。刑法主要有三個生效時期:

1,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

2.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條文規定;

3.規定法律頒布後符合壹定條件時生效。

第二,刑法停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的終止,即法律的廢止,是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壹般分為明示廢除和默示廢除兩類。具體形式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2.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舊的法律法規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立即失效;

3.隨著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舊的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與已經生效的新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將自動失效。

只知道刑法的失效時間。

第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又稱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在生效之前是否適用於事件和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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