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8周歲的子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債務應向債權人返還。所以父母還債沒有法律依據。
但是,子女有遺產的,應當以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其還債的問題。《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應當按比例向債權人清償遺產,此為限。不足部分,沒有清償義務。當然,除非父母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