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流程:1。征地實施程序:1。市縣政府發布的征地公告(1)。(2)發布範圍: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4)公告的後果:公告後種植或種植的農作物或修建的建築物不納入補償範圍。2.征地補償登記機關(1):征地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書等證件。(5)未登記的後果:不納入賠償範圍。3.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起草機關: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2)起草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結果、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公布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五)審批: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縣政府批準。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5.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機構(1):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2)費用繳納:自計劃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繳納。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的,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6、土地交付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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