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征收拆遷過程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