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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和拆遷的區別

征用和拆遷的區別在於:

1,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2.適用範圍不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適用範圍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是不同的。前者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後者是房屋。

4.法律後果不壹樣。前者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後者導致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和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價值交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用下列土地,須經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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